非法高息揽储!辽宁一农信社员工终身禁业 还被判刑11年半

天天见闻 天天见闻 2022-06-28 社会 阅读: 264
摘要:   非法高息揽储!  一则罚单,揭开了辽宁一农信社员工诈骗案的一角。  6月27日,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官网披露,由于邹利军对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诈骗案件负直接责任,将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随后因郑某母女三人要求将钱款本息全部取出,被告人邹利军遂返还给三人226.5万元。最终母女三人发现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邹利军的违法行为被揭穿。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标题:非法高息揽储!辽宁一农信社员工终身禁业,还被判刑11年半

  中国基金报记者 李智

  一则罚单,揭开了辽宁一农信社员工诈骗案的一角。

  6月27日,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官网披露,由于邹利军对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诈骗案件负直接责任,将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相关刑事裁定书显示,邹利军系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十家子信用社职工,她以承诺给付高于银行利率及需要完成揽储任务为由,介绍邻居母女三人在凌源市家子信用社存股金,并分别开立了三个股金账户,而后当事人邹利军每年以帮助三人存股金及计算利息为由,多次骗取三人钱款388.97万元,并将此据为己有。

  随后因郑某母女三人要求将钱款本息全部取出,被告人邹利军遂返还给三人226.5万元。也就是说,13年间,邹利军骗得母女三人合计162.47万元。最终母女三人发现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邹利军的违法行为被揭穿。

  对诈骗案件负直接责任

  凌源市农信社一员工被终身禁业

  6月27日,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邹利军对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诈骗案件负直接责任,朝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三)决定对其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涉嫌非法高息揽储

  将389万元据为己有

  裁判文书网公示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揭开了当事人邹利军的诈骗过程。据(2021)辽13刑终24号刑事裁定书披露,当事人邹利军,别名邹丽筠,女,1967年出生于辽宁省凌源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系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十家子信用社职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18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凌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这事情的开始要从2005年说起。彼时,被告人邹利军在任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十家子信用社员工期间,以承诺给付高于银行利率及需要完成揽储任务为由,介绍邻居郑某、赵某1、赵某2母女三人在凌源市家子信用社存股金,郑某母女三人信以为真,通过被告人邹利军分别开立了三个股金账户,而后被告人邹利军每年以帮助三人存股金及计算利息为由,多次骗取三人钱款388.97万元。

  被告人邹利军将每次自三人处骗取的钱款数额及谎称给付的利息数额分别填入三人名下的股金证上,实际却将所骗得的钱款据为己有。随后因郑某母女三人要求将钱款本息全部取出,被告人邹利军遂返还给三人226.5万元。

  这也就是说,自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邹利军骗得郑某母女三人人民币合计162.47万元。其中,郑某损失金额为36.8万元,赵某2损失金额为20.42万元,赵某1损失金额为105.26万元。

  2020年1月3日因郑某母女三人催要钱款,被告人邹利军遂以取钱及计算利息为由将三人的股金证骗走。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邹利军告知郑某等人股金证被单位收回。郑某等人发现被骗后,遂于2020年1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当事人被判11年6个月有期徒刑

  退赔母女三人162万余元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邹利军提出上诉,并表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这应当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对此,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宫某、房某、于某的证言,同时也有股金证账目、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查询交易记录、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邹利军的诈骗事实及诈骗数额,故上诉人邹利军及其辩护人的此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邹利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惩处。原判认定上诉人邹利军诈骗被害人郑某、赵某1、赵某2合计人民币162.47万元正确,但认定上诉人邹利军从三被害人处取得的钱款总数及向三被害人返还的钱款总数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被告人邹利军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规定,认定:一、被告人邹利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邹利军退赔郑某36.8万元,退赔赵某1共105.26万元,退赔赵某2为20.42万元。三、随案移送印章60个,依法没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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