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丨监护权
【来源:锦州普法】
导语 民法典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本真正关乎老百姓生活的百科全书。今年以来,一批适用民法典的典型案例,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了它的为民情怀与法治温暖。今天,小编就带你了解一下。
兄妹争夺监护权,法院判决: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案情简介】被监护人李某祥系Ⅲ级智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李某梅系其妹,被申请人李某勇为家中大哥,已去世的李某刚家中排行老二,李某祥排行老三。
父母去世后,李某祥与李某刚共同生活,2020年1月12日,李某刚因交通事故死亡,李某祥独居,村委会指定李某勇为法定监护人。因认为李某勇未履行监护人职责且损害了李某祥利益,李某梅起诉要求撤销村委会指定监护,指定其为监护人。
另查明,2021年1月30日,李某勇子女给李某祥送年货时,因李某祥拒绝开门产生矛盾,李某勇儿子将安装在李某祥房屋上的监控砸坏,李某祥对李某勇全家产生抵制情绪,双方关系恶化。案件审理期间,李某勇曾试图缓和双方关系,但未果。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借监护之权谋取私利。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相关个人或组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但撤销监护人资格应以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或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李某勇儿女给李某祥送年货时产生言语冲突,暴力砸坏李某祥门前监控,导致李某祥与李某勇全家关系恶化,矛盾升级,李某祥产生强烈抵制情绪,李某勇实际已不能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其次,被监护人李某祥系Ⅲ级智残,但身体健康、精神较好,生活起居能够自理,能够从事简单家务劳动和农活,可与人进行简单交流,有一定意思表达能力。
李某祥多次持续稳定地向法院表达“我自己一个人生活,我住在这里习惯了,不要李某勇来照顾我,要小妹(李某梅)来看看我,不需要其他人来照顾我”。由此可认定,目前对李某祥的监护职责较为简单,不用过多干涉其日常生活相关行为。李某祥本人意愿真实可信,应充分尊重。
再次,李某勇及其配偶均年逾七十,已需要子女照顾,随着年龄增长,再去监护和照顾比自己小十岁的弟弟实际上已力不从心。李某梅在兄妹中年龄最小,其夫妇有照顾李某祥的意愿,目前双方关系融洽,从长远考虑,由李某梅照顾李某祥更为可行。
综上,从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李某梅作为李某祥的监护人更为适宜,故法院对申请人李某梅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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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从民法典施行前审理的监护权案件来看,村委会、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组织在指定监护人时,程序意识欠缺,很多时候既不征求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意见,也不尊重能独立表达意思的被监护人本人意见,监护权的指定任意性较大,被监护人生存和成长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指定监护人之争背后往往涉及财产权益或其他利益之争,这种情况下,有关单位或组织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当注意指定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公正性,否则指定结果难以解决纷争,无法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了确定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和组织,但指定监护人的程序要求以及担任监护人的实质要求,目前尚无具体规定,但可以认为,在存在多个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时,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征求所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意见,充分听取其担任或不担任监护人的理由,对于被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听取被监护人本人意见。
在这一基础上,根据被监护人实际需要,结合有监护资格人员的年龄、健康、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关系远近、感情亲疏程度,从有利于行使监护职责、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出发,慎重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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